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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省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承接实施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2日 发布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访问:4

根据市转职办《关于同意〈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省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承接实施方案〉备案的函》(东职转办函〔201816号文),《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省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承接实施方案》已经市法制局审查,在市转职办备案,现予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东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省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承接实施方案

 

 

东莞市质监局

2018322

 

附件

 

东莞市质监局关于省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

实施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的承接实施方案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以及市的有关要求,为做好上级调整行政职权事项的承接实施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省质监局调整的行政职权事项的情况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8号),省质监局共调整职权事项2项(详见附件1),其中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期满换证)”已于20171227日取消(详见附件2)。目前与我单位有关的对应调整事项为1项,委托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包括1.特种设备相关管理人员资格认定;2.电梯作业人员资格认定;3.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资格认定;4.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资格认定;5.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资格认定;6.锅炉作业人员资格认定;7.压力容器作业人员资格认定;8.压力管道作业人员资格认定;9.安全附件维修作业人员资格认定;10.客运索道作业人员资格认定)为行政许可事项。

  二、调整事项及落实措施

  事项名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包括1.特种设备相关管理人员资格认定;2.电梯作业人员资格认定;3.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资格认定;4.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资格认定;5.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资格认定;6.锅炉作业人员资格认定;7.压力容器作业人员资格认定;8.压力管道作业人员资格认定;9.安全附件维修作业人员资格认定;10.客运索道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我局的权责清单之前已有该事项(职权编码:00732988830100775000441900),该事项之前省级、市级质监部门均有发证,只是发证范围不同。我局将在原有基础上,增加发证范围,继续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并与市政务服务办沟通,完善网上办事大厅事项,完善并公开办事指南,方便企业群众办事创业,接受社会监督。该事项需要省质监局进一步明确发证项目代号,以及考试机构、培训机构有相应的能力和资质,我局将积极与省质监局沟通,请省质监局尽快明确发证项目代号,同时,协调考试机构、培训机构尽快补充完善相应的能力和资质。

  责任科室:行政审批科,配合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培训机构

 

  附件:1.东莞市质监局局承接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2.质检总局关于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号)

 

 

附件1

 

东莞市质监局承接的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目录

 

省府248号令

市级承接单位名称

责任科室

备注

序号

类别

省级实施

部门

省级事项名称

处理决定

1

77

行政许可

省质监局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包括1.特种设备相关管理人员资格认定;2.电梯作业人员资格认定;3.起重机械作业人员资格认定;4.大型游乐设施作业人员资格认定;5.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资格认定;6.锅炉作业人员资格认定;7.压力容器作业人员资格认定;8.压力管道作业人员资格认定;9.安全附件维修作业人员资格认定;10.客运索道作业人员资格认定)

承接

东莞市质监局

行政审批科

结合简政强镇,一并委托镇街实施

2

78

行政许可

省质监局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签发(期满换证)

已取消,无法承接



20171227日已取消

 

附件2

质检总局关于取消制造、修理

计量器具许可事项的公告

2018年第2

 

  2017122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八十六号主席令,公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取消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审批事项。根据这一决定,为做好相关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71228日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申请。对20171228日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完成的,依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等规定终止办理。

  二、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法对制造、修理、销售、进口和使用计量器具,以及计量检定等相关计量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特此公告。

 

 质检总局

 201813